申請複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壹、意義 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 申請人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連結台北服務通) 參、應繳規費:新台幣每張10元。 肆、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申請107年以前登記申請案件僅限轄區所、108年以後僅限受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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