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
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本所配合內政部辦理跨域服務等相關措施,收件後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 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 (一)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之登記項目: (二)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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