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所登記
一、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 96 年 12 月 31 日起,除下列登記案件外,其餘登記案件皆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您可就近選擇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登記,而無需再回到原本的轄區地政事務所,這可替您省下不少的往返時間與交通成本,歡迎您多加利用! 二、不適用跨所登記項目如下: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住址變更、門牌整編、書狀換給登記、自然人之更名登記除外)。 (三)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四)涉及測量之標示變更登記(土地合併例外)。 (五)消滅登記。 (六)時效取得登記。 (七)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實施要點第13點、第22點前段所為之更正登記除外)。 (八)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申辦之回復登記。 (九)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登記。 (十)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清理之不動產登記案件。 (十一)書狀補給登記。 (十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之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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