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申請人或代理人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案件或測量案件時,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將應發給或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需檢附郵寄到家申請單及信封,信封上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並貼足雙掛號郵資。申請案件如有隨案申請謄本須先繳清工本費。)並依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申請於郵寄後以簡訊通知郵寄日期及雙掛號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