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意義
已登記建物因建物基地號變更無法確認,得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應同時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完畢發給建物所有權狀。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三、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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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建物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
二、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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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小叮嚀
一、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應同時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95條)
二、辦理共用部分之建物基地號變更登記,非屬處分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惟登記完畢後,應將結果通知其他共有人。(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3年8月3日北市地一字第32099號函)
三、同一建物已有部分樓層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其他樓層得援用該建物測量成果辦理標示(基地號)變更登記,無需勘測。(臺北市政府地政處82年7月30日北市地一字第225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