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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物基地號及門牌號勘查

壹、意義

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為承購(租)公有土地,申請未登記建物基地號及門牌號勘查,以為自用住宅課稅或承購(租)公有土地之依據。


貳、應備文件及書表下載

一、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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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繳規費

一、無需測繪建物位置者,不論面積大小,以新臺幣500元計收。

二、需測繪建物位置者,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4,000元計收。


肆、作業流程

連結市民大平台作業流程


伍、小叮嚀

一、為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二、為承購(租)公有土地,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

三、未登記建物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申請基地號或門牌號勘測,毋庸會同稅捐單位,如測量成果需勘測建物位置圖時,則需會同稅捐單位現場指界。(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8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10055號函)

四、未登記建物所有權人為承購(租)公有土地,得檢具公有管理機關公函,申請基地號或門牌號勘測,毋庸會同需求單位,如測量成果需勘測建物位置圖時,則需會同。(臺北市政府地政處78年3月10日北市地一字第10055號函)

五、建物第一、二層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三層之未登記建物,為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得辦理基地號勘查。(內政部93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30010682號函)

六、已登記建物頂層增建之未登記建物,雖無戶政單位編定之門牌,仍應准予受理未登記建物基地號勘查,惟為別於一般有門牌之建物測量,該建物測量成果圖門牌填載欄位應予空白,另於該成果圖適當位置處註明「本市○○區○○街○○巷○○號○○樓以上附加建物」。(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年9月25日北市地一字第092326628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