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本所配合內政部辦理跨域服務等相關措施,收件後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
一、跨直轄市、縣(市)土地登記項目及實施(試辦)日期:
(一)自109年7月1日起實施之登記項目:
- 住址變更登記。
- 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 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
- 門牌整編登記。
- 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
- 預告登記。
- 塗銷預告登記。
(二)原訂自109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試辦之下列登記項目,延長試辦至113年6月30日:
1.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
2.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3.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
二、跨直轄市、縣(市)登記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之方式處理:
(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