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繼承
各繼承人以應繼分或公同共有方式,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
舉例: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
A.甲乙丙各繼承1/3(持分按照應繼分分配)
B.甲乙丙公同共有繼承(持分不分割)
參考法令:民法第827~831、1138~1141條
二、分割繼承
各繼承人以協議方式(持分不按應繼分分配) ,分割被繼承人之不動產。
舉例: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人
A.三人協議由乙繼承全部
B.三人協議由乙丙各繼承1/2
參考法令:民法第1164條
三、遺囑繼承
繼承人持有效遺囑,按遺囑內容將不動產分配給指定繼承人。
參考法令:民法第1189~11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