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一、一般繼承

各繼承人以應繼分或公同共有方式,繼承被繼承人之不動產。

舉例: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

A.甲乙丙各繼承1/3(持分按照應繼分分配)

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甲乙丙各繼承1/3(持分按照應繼分分配)

B.甲乙丙公同共有繼承(持分不分割)

 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甲乙丙公同共有繼承(持分不分割)

參考法令:民法第827~831、1138~1141條 

二、分割繼承

各繼承人以協議方式(持分不按應繼分分配) ,分割被繼承人之不動產。  

舉例: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人

A.三人協議由乙繼承全部

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人,三人協議由乙繼承全部

B.三人協議由乙丙各繼承1/2

老王有甲乙丙三位繼承人,三人協議由乙丙各繼承1/2

參考法令:民法第1164條

三、遺囑繼承

繼承人持有效遺囑,按遺囑內容將不動產分配給指定繼承人。

參考法令:民法第1189~1198條

繼承登記應備文件,點我去查看(連結市民服務大平臺)